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-05-14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规范我校《学报》管理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《衡水学院学报》是由衡水学院主办的、发表校内外科研成果的学术理论刊物,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。

第三条 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的办刊宗旨是: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,践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刊方向,跟踪学术前沿,促进学术交流,培养学术新人,弘扬地域文化。

第四条 学校设立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编辑委员会。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,对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编委会每届任期2年,委员可以连聘连任。

第五条 学校设立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编辑部。学报编辑部设有主编1人、常务副主编1人、副主编2人、专兼职责任编辑若干人。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长领导,实行主编负责制。主编、常务副主编由校长聘任。

第六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,遵纪守法;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刻苦钻研业务,精心编辑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、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。

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,其职务评聘、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。学校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、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。

第八条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的编辑工作坚持“质量第一”的原则,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,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、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。

第九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、审稿、保密、编辑人员岗位责任、稿件处理、财务、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,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实行科学化管理。

第十条 《衡水学院学报》面向社会公开征稿,择优录用。

第十一条 《衡水学院学报》每期聘任校内外有关专家为审稿人员,并实行审稿人员保密制度。稿件实行三审制,首先由责任编辑一审,有关专家二审,最后由主编、常务副主编议决。三审通过,即行发表。

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备厅[1998]3号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“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”的规定,《衡水学院学报》的办刊经费由学校拨款,并注意节约开支,努力降低刊物成本。

  第十三条 学报出版后,及时向北京图书馆、中国版本图书馆、省新闻出版局、省教育厅等部门免费送样刊及向兄弟院校赠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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